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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韶府规〔2023〕号)韶关市人民政府文件
韶府规〔2023〕10 号《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韶府规审〔2023〕10 号)已经 2023 年 8 月 30 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五届 61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韶关市人民政府2023 年12 月20 日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
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维护生态平衡,推动我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和《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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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禁止在全市范围内狩猎陆生野生动物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 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非法狩猎、捕杀陆生野生动物,禁止破坏、干扰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及其生存环境。
二、 国家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植物园、城市公园以及其他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或者生态廊道,列为永久禁猎区。上述区域之外的其他区域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禁猎,禁猎期5 年。禁猎期满后,根据执行情况决定是否延续禁猎期限。
三、 禁猎物种为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广东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布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陆生野生动物。
四、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