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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梅州梅县汕昆高速公路“11·15”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梅州市应急管理局:《梅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对梅州梅县汕昆高速公路“11·1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的请示》(梅市应急〔2025〕19 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事故调查组提交的《梅州梅县汕昆高速公路“11·1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一、 事故调查工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 原则同意《报告》对该事故原因、性质的认定,以及责任认定、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和防范整改措施的建议意见。
三、 请市交通运输局,梅县区交通运输局,广东省路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路达分公司按照《报告》,依法依规分别对相关企业、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以及内部人员处理,并将相关处理情况于2025 年6 月30 日前函告市安委办。
四、 请梅江区、梅县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广东省路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路达分公司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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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三,采取有力措施,抓紧落实整改,将相关整改落实情况于2025年6 月30 日前报送市安委办。
五、 请梅江区、梅县区人民政府督促相关单位作出深刻检查,将相关情况于2025 年6 月30 日前函告梅州市安委办(联系人:刘裕冬,联系电话:13763200031,传真:2298555,电子邮箱:mzyjgl@meizhou.gov.cn,邮寄地址: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梅塘东路93号,邮政编码:514071)。
六、 请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情况。
附件:梅州梅县汕昆高速公路“11·1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梅州市人民政府2025 年4 月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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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梅州梅县汕昆高速公路“11·1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4 年11 月15 日5 时46 分,梅州市汕昆高速畲江连接线(梅县区路段)畲江收费站外广场,一辆行进中的大货车追尾碰撞一辆违规停车的大货车,造成1 人死亡、1 人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相关领导分别作出批示,要求查明事故原因,对事故多发路段加强管控,针对岁末年初特点,认真研判交通安全风险变化,提早谋划部署防范工作。要加强路面巡查管控、施工组织调度及安全引导、警示提醒等工作,全力压事故、保平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广东省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24 年12 月3 日,梅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梅州梅县汕昆高速公路“11·1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调查组由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罗映宏任组长,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总工会,广东省路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路达分公司派员组成。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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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勘验事故现场、技术鉴定、调查有关单位、查阅相关资料、问询相关人员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与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梅州梅县汕昆高速公路“11·1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驾驶员驾驶机动车操作不当和机动车违停引发的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一)涉事车辆情况。
1.粤MW3587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粤M3361 挂号重型厢式半挂车。车辆所有人:梅州市梅县区南口镇凯辉货物运输服务部,登记住址: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南口镇太和村围脚下1 号,保险凭证号:PDZA202444190000784569,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品牌型号:解放牌CA4250PZ6K15T1E5A,车辆识别代号:LFWSRXSJ7KA016080,注册日期:2019 年7 月31 日,核定载质量:40000kg,检验有效期至2025 年7 月,强制报废期止:2034 年7 月31 日。经核查,该车近两年无违法行为,事发时无未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车上安装有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