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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梅州梅县汕昆高速“4·7”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梅州市应急管理局:《梅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对梅州梅县汕昆高速“4·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的请示》(梅市应急〔2024〕96 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梅州梅县汕昆高速“4·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提交的《梅州梅县汕昆高速“4·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一、 事故调查工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 原则同意《报告》对该事故原因、性质的认定和对该事故的责任认定、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意见,以及《报告》提出的防范和整改措施。
三、 请湖北省襄阳市人民政府将此《报告》转相关单位,并督促依法依规对相关企业进行处罚,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四、 请湖北省襄阳市人民政府,梅州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广东省路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路达分公司监督有关单位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采取有力措施,抓紧落实整改,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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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请湖北省襄阳市人民政府,梅州市公安局于2024 年10月20 日前将事故处罚、责任人处理,及相关整改落实情况函告梅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联系人:刘秀兰,电话:0753-2302613,传真:0753-2298555,电子邮箱:mzyjgl@meizhou.gov.cn,邮寄地址: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梅塘东路93号,邮政编码:514071)。
六、 请梅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情况。
附件:梅州梅县汕昆高速“4·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梅州市人民政府2024 年8 月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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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梅州梅县汕昆高速“4·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4 年4 月7 日9 时13 分,G78 汕昆高速北行K113+800M广东省梅州市梅县路段,发生一起1 人死亡、车辆损坏、路产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梅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相关领导立即作出指示批示,要求全力做好事故处置工作,尽快转移人员,防止二次事故,查明事故原因。倒查涉事运输企业责任,举一反三,严防此类事故再次发生。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指挥、协调事故现场处置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梅州市人民政府于2024 年4 月19 日批准成立了由梅州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总工会,湖北省襄阳市政府,广东省路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路达分公司组成的梅州梅县汕昆高速“4·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勘验事故现场、技术鉴定、调查有关单位、查阅相关资料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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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与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梅州梅县汕昆高速“4·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驾驶人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一)涉事车辆情况。
鄂FLU689 大型普通客车。机动车所有人:枣阳市四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实际使用人:陈伟,身份证号:42062119*********X,车辆使用性质:客运,核定载人数:49 人(事发时实载客:37 人,无超员),车身颜色:蓝/白色,车辆品牌型号:宇通牌/ZK6127HSC9,发动机号:1612L139196,车辆识别代号:LZYTATF61D1000696,车辆初次登记日期:2013 年1 月22 日,检验有效期至2024 年7 月31 日。该车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其中第三者责任险保额共100 万元,保险期限至2024 年8 月1 日止。车上装有卫星定位装置,事发时设备可正常运行。该车无未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事发时无超载。
(二)涉事驾驶人情况。
江杰华。鄂FLU689 大型普通客车驾驶人,男,汉族,地址:河南省新野县王庄镇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