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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梅州梅县汕昆高速公路“11·14”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梅州市应急管理局:《梅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对梅州梅县汕昆高速公路“11·1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的请示》(梅市应急〔2025〕20 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事故调查组提交的《梅州梅县汕昆高速公路“11·1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一、 事故调查工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 原则同意《报告》对该事故原因、性质的认定,以及责任认定、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和防范整改措施的建议意见。
三、 请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将此《报告》转相关单位,督促相关单位依法依规对相关企业以及企业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并认真做好复盘总结,将相关情况函告梅州市安委办。
四、 请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梅州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广东省路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路达分公司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采取有力措施,抓紧落实整改,将相关整改落实情况于2025 年6 月30 日前报送梅州市安委办(联系人:刘裕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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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13763200031,传真:0753-2298555,电子邮箱:mzyjgl@meizhou.gov.cn,邮寄地址: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梅塘东路93 号,邮政编码:514071)。
五、 请梅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情况。
附件:梅州梅县汕昆高速公路“11·1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梅州市人民政府2025 年4 月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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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梅州梅县汕昆高速公路“11·1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4 年11 月14 日2 时45 分,广东省梅州市G78 汕昆高速丰顺往畲江方向(梅县区路段)K111+860m 处,发生一起大货车追尾碰撞前方3 辆大货车及1 辆小货车,造成1 人死亡、1 人受伤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广东省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梅州市人民政府于2024 年11 月27 日批准成立了由梅州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罗映宏任组长,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总工会,福建省龙岩市政府,广东省路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路达分公司派员组成的梅州梅县汕昆高速公路“11·1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勘验事故现场、技术鉴定、调查有关单位、查阅相关资料、问询相关人员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与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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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认定,梅州梅县汕昆高速公路“11·1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驾驶员驾驶机动车操作不当引发的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一)涉事车辆情况。
1.闽FA8379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闽FF063 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经核查,该车近两年无违法行为,事发时没有超载)。机动车所有人:龙岩市顺意物流有限公司,品牌型号:解放牌CA4250P66K24T1A11,车辆识别代号:LFWSRXRJ7FA07170,注册日期:2021 年3 月23 日,核载2 人,准牵引总质量40000kg,检验有效期至2025 年3 月,强制报废期止:2036 年3 月23 日。
交强险保险凭证号:PDFA24350126260000000687,保险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业险保险凭证号:PDEJ24350126260000000558,保险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第三者保险100 万。车上装有卫星定位装置,事发时设备可正常运行。
2.粤VE8465 号轻型厢式货车(经核查,该车近两年无违法行为,事发时没有超载)。机动车所有人:刘从芳,登记住址:广东省揭东区地都镇土尾村水站198 号,保险凭证号:10444033902330800329,保险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品牌型号:福田牌/BJ5041XXY-BA,车辆识别代号:LVBV3JBB8E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