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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门职责分工方案的通知(韶府办发函〔2024〕127号)VIP专享VIP免费原创优质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门职责分工方案的通知(韶府办发函〔2024〕127号)_第1页
— 1 —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门职责分工方案的通知(韶府办发函〔2024〕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韶关市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门职责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生态环境局反映。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 年12 月25 日 韶关市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 治法》部门职责分工方案 为全面有效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法》),进一步加强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明确执法责任,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 2 —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还自然以宁静、和谐、美丽”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回应社会热点问题,切实加强噪声污染防治,保障公众健康,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维护社会和谐。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权责统一。各相关部门要履行好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管发展的、管生产的、管行业的部门必须按“一岗双责”要求,抓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履行好噪声污染防治职责。 (二)坚持分类管理。《噪声法》突出分类防控噪声污染,结合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特点,各部门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落实相应的管理责任。 (三)坚持边界清晰。明确职责边界,避免部门职责交叉造成推诿扯皮,确保边界清、职责明、关系顺,确保各部门、各单位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发挥法律制度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 (四)坚持效能提升。明确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着力提高行政效能,提升监管的公平性规范性,防止多头检查,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 3 — 三、主要内容《噪声法》共九章90 条,本方案对其中71 条涉及地市工作的条款进行职责分工。《噪声法》第八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铁路监督管理、民用航空、海事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一)关于噪声源头管理。《噪声法》第一章至第三章的主要内容为噪声污染防治标准、规划和监督管理等源头管理规定,各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现行工作机制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关于工业噪声污染防治。《噪声法》第四章为工业噪声污染防治,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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