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梅州市农业农村局梅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梅州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先建后补”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梅州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先建后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径向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反映。
梅州市农业农村局 梅州市财政局2026 年3 月25 日
梅州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先建后补”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与生产运营投入,规范高标准农田“先建后补”管理(以
— 2 —
下简称“先建后补”),优化实施流程,根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 年第4 号)、《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2 号)和《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中央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粤财农〔2023〕112 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先建后补”,是指项目实施主体按照省、市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和年度实施计划,用自筹资金先行建设高标准农田,项目竣工并经农业农村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按规定给予财政资金补助的建设管理模式。
第三条 “先建后补”项目遵循“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原则,由项目实施主体落实工程管护责任,确保项目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正常运行。
第二章 实施主体及条件第四条 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作为“先建后补”项目实施主体。上述主体应依法登记或经有关部门认定,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具备相应的项目建设、资金筹措、生产经营和管理能力。
— 3 —
第五条 拟实施项目优先选取实施主体已规模集约流转的耕地。同一区域未集约流转耕地占比不超过20%的,各地可结合实际同步纳入规划建设。
第六条 拟实施项目耕地须有水源保障,相对集中连片,单个项目建设规模原则上不低于500 亩。受自然条件限制难以达到500 亩的,可在同一流域或灌区范围内,将若干相对集中连片地块整合为一个项目区。
第七条 拟实施项目区域应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高标准农田新建和改造提升建设项目立项要求,并与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耕地保护专项规划有效衔接。严禁在25 度以上坡耕地、严格管控类耕地、生态保护红线(红线内集中连片梯田或保护对象共生的连片耕地除外)、退耕还林还草还湖还牧区域、自然保护地核心区、一级水源地保护区,河流、湖泊、水库水面及其保护范围等区域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
第八条 实施主体须按照“统一规划布局、统一建设标准、统一组织实施、统一验收评价、统一上图入库”要求,规范项目全过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建设进度、上图入库、档案资料等合法合规、规范完整。项目原则上须在立项当年基本完工,完工后1年内完成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予财政补助。
第九条 实施主体投入高标准农田建设的资金标准,不低于当年国家和省规定的高标准农田建设最低投入标准。
— 4 —
第十条 实施主体须对建成后的高标准农田开展生产运营(含托管),运营周期不低于10 年,且原则上用于粮食作物生产,确保耕地不撂荒。
第三章 实施内容第十一条 “先建后补”项目遵循“集中连片、规模建设”原则,执行现行《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标准,实行田、土、水、路、林、电、技、管综合配套,重点开展田块整治、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农田输配电、农田地力提升等建设,实施宜机化改造,持续提升耕地质量和生产能力。
第十二条 鼓励建设宜机化、数字农田等高标准农田示范项目。结合本地农田实际优化田块布局,推动小田并大田;推广低压管道、喷微灌等高效节水技术,采用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运用数字技术实现农田建设、生产、管护一体化,提高全要素生产效率;建立耕地质量长期定位监测机制,打造高标准宜机化、数字化农田样板。
第十三条 鼓励“先建后补”项目推广以工代赈方式,拓宽农民增收渠道。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