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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就业创业政策扶持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版)的通知(韶府办发函〔20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省驻韶各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韶关市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就业创业政策扶持实施细则》(2024 年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社局反映。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 年4 月10 日
韶关市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就业创业政策扶持实施细则(2024
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我市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加快新型城镇化部署要求,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保障农业转移人口享有就业创业权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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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市人社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韶关市分行等部门,负责本细则落实的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细则在辖区内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促进就业第四条 社保补贴。
(一)申请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二)补贴条件: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及协作地区(指我省对口劳务协作地区,包括广西壮族自治区、贵州省、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下同)的脱贫人口(指原被扶贫部门认定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目前仍处于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人员,下同),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补贴标准:社保补贴标准为每月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企业职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给予补贴。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 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 年。
(四)办理流程:用人单位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首次补贴申请应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 年内提出)。提交符合条件人员的基本身份类证明、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记录、脱贫人口信息和单位登记信息由经办部门直接核验。
(五)受理部门:用人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五条 吸纳脱贫人口就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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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二)补贴条件: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及协作地区脱贫人口,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
(三)补贴标准:每人一次性5000 元。
(四)办理流程:用人单位于相关人员稳定就业满6 个月之日起1 年内提出补贴申请。提交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记录、脱贫人口信息和单位登记信息由经办部门直接核验。同一人员在同一单位就业的,本项补贴与其他吸纳就业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五)受理部门:用人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三章 支持创业第六条 一次性创业资助。
(一)申请对象:创办初创企业(指在我市登记注册3 年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下同)的农业转移人口(指农业人口在城镇实现就业并落户的劳动者,下同)。
(二)补贴条件:1.申请对象为初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女性不超过55 周岁、男性不超过60 周岁),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 年内)和毕业5 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军转干部、退役军人;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本市脱贫人口;返乡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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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人员。2.初创企业登记注册满6 个月,申请补贴前连续3 个月有在职员工(不含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3.申请时初创企业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4.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营业执照所在地址为乡镇(不包括县城镇);驿道客栈、民宿的经营范围登记含“民宿服务”,农家乐的经营范围登记含“餐饮业”或“餐饮服务”,并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补贴标准:一次性10000 元。
(四)办理流程:申请对象应于相关创办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 年内提出补贴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