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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珠府办函〔2025〕82号)VIP专享VIP免费原创优质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珠府办函〔2025〕82号)_第1页
— 1 —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珠府办函〔2025〕 号) 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珠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5 年8 月5 日 珠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空间资源高效利用,强化珠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提高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效率,保障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 — 2 — 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行政管理事权下放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珠海市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监督等工作。横琴岛区域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管理制度由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委会另行规定。 第三条 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城乡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类建设活动的法定依据。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将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修改、评估、审查、管理、测绘等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五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规划成果实施信息化管理,并建立健全控制性详细规划动态监测评估预警和实施监管机制。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情况和本细则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第七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及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统筹全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年度编制计划,并纳入珠海市年度空间规划编制计划。 — 3 — 第八条 香洲城区(不含三溪科创小镇、造贝工业园)及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重点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其他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城镇开发边界内应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划定的空间治理单元为基础科学划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以编制单元为基本单位。 第十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应重点衔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确定的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单元内的公共服务设施、单元人口总量、单元建设用地规模和建筑规模,以及其它市区层级需要重点控制的内容。 第十一条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重点地区,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时应同步开展城市设计,将城市设计的重要内容与要求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指标中,形成城市设计附加图则。 第三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第十二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流程主要包括草案审查、批前公示、成果审批、批后公告、备案、入库等环节。 第十三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组织召开征求意见会、专家论证会、部门业务会等形式,对规划草案进行技术审查。 第十四条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通过审查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按有关规定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或现场等方式予以公示, — 4 — 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必要时,组织编制机关应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公众的意见。 第十五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审查意见、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等材料一并提交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完善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信息外,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网站、新闻媒体或者专门场所公告,方便公众查阅。 第十七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上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八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经依法批准后,由自然资源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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